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8-27  浏览次数: 1597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文件精神,我校按要求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1.各学院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各环节的审查。

2.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3.切实加强对指导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标准。

4.通过网站、两微一博等方式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

1.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切实履行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组织、指导、认定的职责。

2.各学院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举报。

3.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全程指导,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

4.各学院要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对本学院2017年和2018年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2.是否督促本单位每位指导教师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

3.是否存在师生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

4.是否组织本单位师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5.如何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如何实施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6.在激发学生内生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提升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方面,有何经验;

7.在审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有何经验;

8.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检查的其它内容。

三、检查总结

各学院请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撰写《××学院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自查的总结报告》,于9月3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人:徐明,电子邮箱:tzxyxm@qq.com


四、举报电话:0523-80769602


附件1:《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附件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泰州学院教务处

2018年8月18日

附件1:

点击查看原图



附件2:

点击查看原图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栏目文章